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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当涂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7-17    来源:当涂县人民政府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开发园区,县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当涂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当涂县人民政府

  2017年7月15日

   当涂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为切实扩大有效投资,加快我县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推动产业转型升级,根据《安徽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招商引资工作的意见》(皖政〔2017〕70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政策。

  一、适用范围

  本政策适用于工商注册、税收在当涂县境内的新引进项目和企业。要求项目符合我县主导产业发展规划,投资强度不低于200万元/亩,亩均税收不低于15万元/亩。对达不到上述标准的独立供地项目,不享受本文件相关政策。

  二、优惠政策

  1.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执行,并根据项目的质量和体量,由受益财政适当给予基础设施建设补助。允许工业项目用地“先租后让”、“弹性出让”。外商投资企业与内资企业同等适用相关用地政策,对集约用地的鼓励类外商投资工业项目优先供应土地。(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国土局、载体单位)

  2.重大项目允许项目落户乡镇或开发园区为企业代建厂房及基础配套设施,或代购生产设备等重资产,采用“租售结合”模式。企业自产生税收的第一个年度起按照建设或购买成本在一定年限内分期回购。(责任单位:载体单位)

  3.企业通过融资租赁设备的,可由受益财政对其租赁费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补助三年,最高不超过受益财政地方留成所得。(责任单位:财政局、载体单位)

  4.允许项目落地的载体单位为企业配套提供高管公寓,租金前三年免交、后两年减半收取;允许企业自建公租房,按规定享受相关优惠政策。(责任单位:载体单位)

  5.对本办法实施后新注册的工业企业,自所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总额达到100万元以上年度起,前三年按缴纳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100%给予奖励,后三年按缴纳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给予奖励。(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国税局、县地税局)

  6.对固定资产投资在10亿元以上的招商项目可设立专门基金支持。(责任单位:县金融办、青山控股集团)

  7.对收购本县企业、收购金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受益财政可在兼并重组完成并投产后,享受新引进落户企业税收扶持政策。对兼并重组我县困难企业,按其重组当年承接被重组企业的银行实际贷款额,对重组方给予5%的贴息奖励,最高500万元。(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国税局、县地税局、载体单位)

  8.对在本县新注册设立的外资企业,一次性实际到资5000万美元以上的,奖励100万元人民币。(责任单位:县发改委、县财政局)

  9.招商引资项目行政审批前置中所涉规费,按照县本级征收部分下限减半征收。(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政务服务中心、县各征收部门)

  10.对投资总额大、关联程度高、带动性强的重大项目,可采取“一企一议”、“一事一议”的办法,给予政策支持。

  三、附则

  1.各乡镇、园区可根据本政策,结合自身实际,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制定出台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2.本政策兑现程序为:涉及县财政兑现的,由企业提出申请,载体单位集中申报,县招商局会同县财政局及相关载体审核并提出兑现意见,报县政府批准后,县财政局及相关单位兑现;涉及受益财政兑现的,由受益载体按规定自行兑现。

  3.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实施后新引进项目按本政策执行。本政策由县招商局会同相关责任单位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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