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开发园区,县政府各部门、县直有关单位:
《当涂县“税融通”业务实施细则》、《当涂县中小微企业还贷周转金管理办法》和《当涂县新型政银担合作实施意见》,已经县政府第9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当涂县人民政府
2016年3月9日
当涂县“税融通”业务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金融办等八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实施税融通业务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皖金〔2015〕66号)和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马鞍山市引导金融服务支持实体经济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马政办〔2015〕71号)精神,积极推动纳税信用成果运用,促进我县经济持续健康较快发展,努力解决我县按时、足额纳税的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守信难问题,现就“税融通”业务提出如下实施细则。
一、具体政策
(一)业务对象。“税融通”业务面向中小微企业,申请业务的企业应有2年及以上纳税记录、无不良信用记录、具有按期偿付贷款本息能力、纳税信用级别不低于B级等要求。贷款用途为合法生产经营。国家明令禁止的淘汰类、产能落后、环保不达标产业不在支持范围内。
(二)业务开展主体。鼓励县内各银行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与县税务部门密切联系,积极创造条件,自主开展“税融通”业务。县当发融资担保公司要与县税务部门以及银行建立沟通机制,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企业提供担保增信服务。
(三)融资担保额度。由县联席会议根据企业纳税信用级别,按其近两年年平均纳税额的1至5倍核定(具体放大倍数由县联席会议视情确定)。融资额度一年一核,一个年度内可循环使用,单户企业融资额度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四)融资成本和担保条件。银行对纳税信用等级较高的中小微企业直接发放信用贷款的,贷款利率应不高于同期同类型平均利率水平。不符合信用贷款条件的,由县当发融资担保公司提供担保,中小微企业无需提供抵(质)押物作为反担保,银行给予利率优惠,贷款利率原则上不超过基准利率的20%,年化担保费率不超过1%。
(五)风险分担。“税融通”业务出现无法按期还本付息的,贷款风险补偿纳入政银担“4321”风险分担体系。
(六)建立联席会议机制。由县政府金融办牵头,建立由县财政局、县经委、县市场监管局、县国税局、县地税局、县当发融资担保公司等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机制,负责协调落实“税融通”业务各项具体工作。
二、业务流程
(一)核定公示。每年4月底前,县税务部门向县联席会议提供B级及以上中小微企业最近两年纳税记录,县联席会议根据各企业纳税额、税收增幅、纳税诚信等情况,将符合“税融通”业务的企业名单及各企业享受“税融通”信用担保额度于每年5月底前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二)申请办理。已核定公示担保额度并需要办理“税融通”业务的中小微企业,选择1家银行作为其业务主办银行。申请企业持县税务部门开具的《税融通业务税务信息采集表》(见附件)到主办银行办理贷款手续,需要提供担保的,同时向县当发融资担保公司提供相关材料。
(三)确认放款。主办银行对纳税信用等级较高的中小微企业可以直接发放信用贷款。需要担保或部分担保的,由主办银行先行受理,在放款前经县当发融资担保公司依规确定后即可放款。主办银行对“税融通”业务应单独流程、单独考核、单列额度。“税融通”业务从企业提出申请到最终放款,在材料齐全的情况下原则上办理时间不多于10个工作日。
(四)银担批量合作。县当发融资担保公司可制定制式委托担保合同,委托银行受理,开展批量合作。
三、确保纳税信息通畅安全
(一)及时提供纳税信息。县税务部门要科学动态管理纳税人信用,按照“税融通”业务要求,认真核实中小微企业近2年纳税信用状况,根据纳税人授权,及时向银行、县当发融资担保公司提供纳税人纳税信用评价结果等涉税信息,要指定承办部门和专人负责办理“税融通”业务。
(二)县税务部门要与业务经办银行、县当发融资担保公司签订保密协议,确保合法、合规使用涉税信息。“税融通”业务经办银行、县当发融资担保公司要引导业务经办人员学习、遵守《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管理暂行办法》,加强对工作人员教育,保守企业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四、风险防控
实施“税融通”业务要坚持依法依规办理。“税融通”贷款企业应保证贷款合法合规使用,对严重违法违规、恶意逃废银行债务的企业纳入到人民银行和税务部门不良信用记录。
银行和县当发融资担保公司应对企业贷款用途真实性和合法性跟踪检查,加强借款企业贷中、贷后监控,强化对借款企业现金流量和企业日常纳税行为的监测分析。对借款人出现还款能力变化、纳税信用恶化、涉及重大经济法律纠纷、变更贷款用途等情况,银行或县当发融资担保公司可采取保全措施或补充抵(质)押担保条件,保证贷款安全。支持银行为“税融通”客户企业开立专户,成为企业的主要结算银行,实施全流程资金管理,做到封闭运行。
各银行要做好“税融通”业务不良贷款统计工作,定期向县联席会议报送。严厉打击欺诈、逃避金融债务等违法行为。
五、业务分工
县政府金融办要发挥“税融通”业务牵头单位作用,负责依法依规协调规范推进各项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协调指导县当发融资担保公司积极参与“税融通”业务,提供必要的担保增信服务。
县国税局、县地税局要积极与业务经办银行、县当发融资担保公司共同做好“税融通”业务所需各项工作。
县经委、县市场监管局要加强政策宣传,推动“税融通”业务开展。
各银行要积极开展“税融通”业务,为中小微企业提供便利的融资渠道。
对积极拓展“税融通”业务,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业绩突出的银行和县当发融资担保公司,县委、县政府在年终考核时给予加分和表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