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县直各有关单位:
《当涂县引进银行业金融机构和扶持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奖励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当涂县人民政府
2011年4月20日
当涂县引进银行业金融机构和扶持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奖励办法
为营造良好的金融发展环境,加快金融创新,切实解决我县“三农”和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根据《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建设的若干政策意见》(皖发〔2010〕10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小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户金融服务的意见》(皖政〔2009〕59号)和市政府《关于促进金融业发展的实施意见》(马政〔2011〕14号)精神,现制定如下办法:
一、积极引进银行业金融机构入驻当涂
(一)积极支持县外各类银行业金融机构在我县新设立村镇银行或具有贷款功能的分支机构和营业网点,每设立一个村镇银行或分支机构,除省财政给予奖励外,县政府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每增设一个营业网点(原分支机构营业网点除外)的,县政府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
(二)新引进的各类银行业金融机构购买自用办公、营业用房的,其缴纳的契税县内所得部分全额奖励给该金融机构;同时,县政府按照其购房款的1%给予补助。
(三)新引进的各类银行业金融机构租赁自用办公、营业用房的,县政府在3年内按房屋租金的15%给予补贴,补贴资金在企业正常运行满一年后兑现,租金补贴最高不超过该企业当年所缴纳税收的本县留成部分。
(四)新引进的各类银行业金融机构自建办公、营业用房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半征收。
(五)对于新引进的银行开业当年,县政府给予一定额度财政性资金的存款支持。
(六)鼓励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积极发行中小企业集合债、基金等,并将所募集资金用于我县经济社会发展的,县政府按照募集资金的1‰给予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二、大力支持组建小额贷款公司和融资性担保公司
(一)新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和融资性担保公司,除省财政给予奖励外,县政府按照其注册资本金的1‰给予奖励。
(二)新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和融资性担保公司所交纳的营业税、所得税县级留存部分,按前三年先征收后扶持、后两年减半扶持的办法奖励给该公司。
(三)小额贷款公司年贷款总额比上年增长的,县政府按照其增长额的1‰给予奖励;融资性担保公司年贷款担保总额达到其注册资本金5倍的,县政府奖励其5万元,每增加1倍,县政府增加奖励1万元。
三、新引进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和新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5年内按其高管人员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本县留成部分资金额90%的标准给予奖励。
四、本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